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础性法定权利,是股东核查公司经营状况、监督管理层、维护自身投资权益的核心前提。实务中,很多公司为规避股东查账、掩盖经营乱象,常以“财务账簿、会计凭证不慎灭失、遗失、损毁”为借口,直接拒绝股东的查阅、复制申请。

那么,公司以财务资料灭失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怎么办?

最高院在《陈某云诉射阳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明确: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宜随意扩张。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不属于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对于因违反该义务导致财务会计资料灭失,致使公司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

陈某云为某驾驶员培训公司股东,其要求查阅案涉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具有法律依据。法律并未将“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作为公司抗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因此,如果某驾驶员培训公司没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陈某云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即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即使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公司也负有重新制作、恢复的法定义务。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不能因为自身保管财务资料不善的不当行为而免除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责任。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本来就以公司妥善保管财务资料为前提。公司因自身保管不善而导致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灭失,进而据此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本质上是以自身的过错阻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明显与法律所倡导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相悖,应当承担限期补救或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财务资料灭失并非公司拒绝股东知情权的法定免责事由,公司无法提供财务资料的,需承担赔偿责任、限期补救,股东可依法起诉追责维权。公司恶意或因管理疏漏导致财务资料灭失、拒不配合股东查账的,需承担两类法律后果:

一是补救责任,对于可补正的财务资料,法院判令公司限期整理、补做账目,向股东提供查阅;

二是赔偿责任,因资料彻底灭失导致股东无法核查经营状况、无法主张分红、追责等后续权利,给股东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及过错高管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相应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遭遇公司以资料灭失为由拒绝查账的情形,股东可提起知情权诉讼,因公司恶意隐匿、故意销毁导致灭失的,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