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合伙种粮账目不清、成本收益各执一词,惠农补贴、稻谷货款究竟该如何划分?7月31日,封面新闻从成都大邑县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水稻规模化种植合伙合同纠纷,以一纸判决理清涉农合作经营中的权责与清算规则

小王与某农业企业签订水稻种植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种植水稻,双方按约定出资、净利润五五分成,由小王负责田间生产管理。合作结束后,双方就水稻项目结算产生分歧,小王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自行采购农资未提前报备,提交的成本支出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全部种植开支,故法院结合农业生产行业标准酌情核定种植成本。同时认定稻谷销售收入、粮食规模化补贴均属于合伙共有财产,应统一清算分配。小王与某农业公司未就案涉合伙事务进行清算,且小王明确表示不请求清算合伙财产。由此,小王作为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为了减少诉累,最后综合全案收支等一并折抵核算后,法院判决某农业公司支付小王30余万元。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种植合伙时,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报备、票据留存、三方核验手续,规范建立经营台账。惠农补贴、产品销售收益均属合伙共同财产,应当统一结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