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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的话

山水不言,却滋养万物生息;法条无声,却划定行为底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榆林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全国生态日特别策划·一案一青山」专栏,精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法治故事,带您见证榆林法院如何为绿水青山筑牢法治屏障。

本期,让我们来共同关注贺某某非法采矿案—雇佣多人、组织化盗采砂矿并销赃获利,终因情节特别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幕后雇主的罪责如何认定?

青山不语,法槌有声

让我一起走进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底,贺某某雇佣数名司机驾驶其购买的半挂车、租赁的装载机和挖掘机,在榆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地实施非法采砂、贩砂,并指使姚某某放哨,后将盗采砂矿运往附近商砼站销赃。综上,贺某某 2022年在经开区先后盗砂 767 车,被盗采砂价值及贺某某违法所得均为 83.84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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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法院认为,贺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神木市法院根据贺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贺某某违法所得 83.84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判决后,贺某某不服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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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即构成犯罪。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管理秩序,最终面临的是人身自由受限与财产剥夺的双重惩罚,犯罪记录更将伴随终生。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切勿因贪图眼前利益,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供稿丨民二庭、宣教处

编辑丨李华菊 校对丨马欣 审核丨张建磊

榆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