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因侵权迪彩甜糯676玉米种子被采取强制措施;

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在保护期内生产的侵权种子,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被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一农资店销售未审定玉米种子被处罚26800元;

销售80kg假劣玉米种子被罚款18.2万元......

4起假种子案曝光,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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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4人因侵权迪彩甜糯676玉米种子被采取强制措施

近日,南京警方经过近1年的侦查,出动民警50多人,对一批涉嫌侵权迪彩甜糯676玉米种子的上下游共24人采取刑事措施。

记者了解到,2023年为南京沃蔬公司代繁的迪彩甜糯676鲜食玉米种子的张掖某公司的高管王某,窃取7斤亲本种子,并联合杨某在海南三亚扩繁该批次亲本

2024年和2025年,杨某和王某在西北使用这些扩繁的亲本进行杂交种制种,生产出137吨迪彩甜糯676玉米种子。共有20余吨流入市场,部分经营者仿冒迪彩甜糯676包装销售给农户,芽率低于70%,种植地涉及广东、广西和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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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举报后才发现实际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南京沃蔬公司,而是另有他人,包括该南京公司的前员工吴某。

南京警方刑事立案后,经过近1年的侦查,出动民警50多人,对涉案的上下游共24人采取刑事措施,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种植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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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彩甜糯676独家生产经营者是南京沃蔬种业有限公司,该品种是目前彩甜糯鲜食玉米中口感和颜色都顶尖的品种,抗性和产量也是一流,种出的商品鲜食玉米色泽亮丽,口感非常好,在全国都适宜种植,深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是目前市场上的主流品种。

02 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在保护期内生产的侵权种子,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被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侵权种子的生产者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繁殖的种子的行为,亦构成侵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在综合考虑侵权制种面积、产量及销售利润等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济麦 22”小麦植物新品种于2009年5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限为15年。山东某甲种业公司为该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人。该品种保护期届满后,山东某甲种业公司于2024 年8月21日经公证购买取得山东某乙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并标注山东某乙种业公司注册商标的“济麦 22”小麦种子。山东某甲种业公司认为山东某乙种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济麦22”的繁殖材料,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乙种业公司在“济麦 22”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内生产、繁殖“济麦 22”小麦种子,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济麦 22”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因素,判决山东某乙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山东某甲种业公司、山东某乙种业公司均提出上诉。山东某甲种业公司上诉认为,山东某乙种业公司销售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种子,该销售行为亦应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山东某乙种业公司上诉认为,公证行为发生时“济麦22”保护期已经届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应考虑农作物的季节性特点,给予品种权全链条保护。具体而言,不同品种有各自的种植季节,繁殖材料的生产、繁殖、加工和上市需要一定的周期,上述过程可能跨越该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前后。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可以根据种子的销售时间,结合特定品种的种植季节和生长周期合理推定其生产繁殖时间。对于品种权保护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和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不因保护期届满而成为合法行为和合法种子。生产者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繁殖的种子的行为,系生产者的生产、繁殖侵权行为的自然延续,亦构成侵害该授权品种的品种权。“济麦22”品种权保护期于2024年5月1日届满。虽然山东某甲种业公司的取证行为发生品种权届满之后,但是按照“济麦 22”的种植周期和生长繁殖规律,该批种子最晚于2023年10月开始生产,否则山东某乙种业公司无法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三个月后即能够销售被诉侵权种子。山东某乙种业公司在“济麦22”保护期内已经开始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子,其在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的销售行为亦构成侵害“济麦22”品种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山东某乙种业公司在保护期届满后的销售行为亦构成侵权,故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其销售环节的获利。根据山东某乙种业公司与案外人2023年10月签订的《小麦繁种收购协议书》,种植面积为700亩,种子数量为28万公斤。同时,取侵权种子销售价格与该年度粮食的最低指导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适当上浮作为山东某乙种业公司生产、销售侵权种子的合理利润,并将其确定为0.5元/斤。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山东某乙种业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超出山东某甲种业公司主张的20万元,故全额支持山东某甲种业公司的赔偿请求。

二审判决明确可以根据种子的销售时间,结合特定品种的种植季节和生长繁殖周期合理推定其生产繁殖时间;并指出侵权种子的生产者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繁殖的种子的行为,系其生产、繁殖侵权行为的自然延续,亦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03 一农资店销售未审定玉米种子被处罚26800元

日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种业,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农资店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2026年3月19日,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检查发现某农资店经销的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本地区。依据农业农村部规定,认定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抚宁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0元,没收违法玉米种子16袋,罚款268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超出适宜生态区,容易因气候、水土不匹配引发连片减产,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本案查处及时切断违法种子流通,避免大面积农户种植风险,防止局部粮食减产演变为区域性农业损失,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04 销售80kg假劣玉米种子被罚款18.2万元

日前,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7月),其中一起为假劣种子案,为成都启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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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成都启禾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给陈某种子经营部及杨某玉的“翔玉168玉米种子”,经检测分别为假种子和劣种子。共销售80千克,单价为30元每千克,货值金额共2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款18.2万元。

来源丨综合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推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 | 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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