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头是乐安村土生土长的人,年轻时通过招工进入省城机械厂,户口随迁出村。几十年后退休,老伴过世,他经过努力并经村委会同意,将户口迁回乐安村,长期居住在村里。当他满怀希望向村委会提交重建老宅申请时,却被拒绝——理由是“老张头早年已将户口迁出,如今虽然是退休人员,但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真正’的成员”。
这不是孤例。广东五华县退休医生吉广智面临同样困境:祖宅年久失修,随时可能倒塌,这位将户籍迁回农村多年的老人向政府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却因“非农业户口”身份被拒绝。官司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行政裁定,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虽然吉广智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自退休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依靠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当祖宅成为危房无法居住时,法院认定他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
这一判例,为“告老还乡”的退休人员撑了腰。
一、法律给了什么?
最高法的裁判要旨清晰有力: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法院强调,宅基地制度设立初衷是保障村民基本居住权,稳定的村居生活关系,比单纯户籍身份更具认定价值。户籍回迁、长期回村定居、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生活关系的退休人员,依法有权重修自有祖宅,符合规划及审批条件的,亦可申请宅基地建房,行政机关不得无故驳回。
二、政策在说什么?
就在退休人员以为回乡建房之路畅通无阻时,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划出了清晰红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中央财办副主任、中央农办副主任祝卫东强调:“这两条政策底线必须守住、不能突破。”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这一要求。各地纷纷跟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多地文件指出,不得以所谓“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方式,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三、矛盾吗?其实不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与最新政策看似矛盾,实则暗含统一逻辑。关键在于:最高法保护的是“回乡定居的退休人员”,中央文件禁止的是“到农村占地建房的退休干部” ——前者是返乡安居,后者是圈地占地。
最高法判例确立的核心标准是 “实际居住+生活依附+集体保障” 。只有在退休后真正将户口迁回、长期实际居住、以集体土地为基本居住保障、祖宅确系原有家族财产且已成危房的情况下,才有权申请重修或新建。这恰恰排除了“买块地盖别墅”“退休干部下乡圈地”等被中央一号文件明令禁止的情形。
简单说:祖宅是自己的,可以修;宅基地是集体的,不能随便占。 重修祖宅不新增占地,是财产权的延伸;申请新宅基地则需要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并按规划审批。
四、现实困境依然存在
法律给了答案,现实仍有距离。基层执法中,不少地方仍以“城镇退休身份”简单否定宅基地权益,以户籍性质作为唯一判定标准。有律师指出,申请修房、建房需严格履行村级公示、乡镇审批流程,程序复杂且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对普通退休人员而言,维权核心是留存户籍回迁证明、长期村居居住证明、祖宅权属证明、房屋危房鉴定材料等证据——但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收集这些材料的难度不言而喻。
五、制度的温度
最高法这一判例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它回应了城乡人口流动带来的新课题。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推进,越来越多早年外出的人员希望在退休后回归故里。这些人员的回归,除了实现个人叶落归根的愿望,还可以为乡村带来知识、经验和人脉。
“告老还乡”是中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情结。最高法的判例并非为“占地建房”开绿灯,而是为那些真正想回到故乡、在祖宅安度晚年的退休人员,保留了一条合法的通道。制度的意义,正在于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给每个人留一条回乡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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