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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纵深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依法查处一起新污染物环境违法案件,以铁腕手段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该案件为江门市首例新污染物环境违法案件,为涉新污染物企业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在某次信访调处排查中,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棠下镇某海绵发泡公司在生产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二氯甲烷。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负责人普及相关环保管理要求,并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

7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在使用二氯甲烷。经查阅该公司环评文件、原辅料采购、自行检测报告及使用台账,执法人员核实该公司未依照规定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中的二氯甲烷开展定期监测,且未按相关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评估环境风险及排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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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存放使用的二氯甲烷

【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鉴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蓬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并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等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续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将一律使用《生态环境法典》进行查处: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醒】

目前,二氯甲烷已同时被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相关企业应实施重点管控,按照治理要求建立原料台账、编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并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实现全链条合规管理。

下一步,蓬江分局将紧盯新污染物领域,坚持普法帮扶、严格监管并举,持续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自觉性,加强新污染物源头防控,推动辖区大气污染防控模式从末端治理向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转变,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