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倩)8月26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配套衔接,完善陕西生态环境法治体系,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两项法规决定:修改10部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废止2部旧的实施办法。
本次予以废止的两部地方性法规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两部法规分别于1992年、2006年出台,历经多次修正。
同步修改的十部法规包含:《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据了解,此次修改首要任务是更新立法依据,多部法规将立法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法规中专业法律术语,把“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河长制”调整为“河湖长制”等,实现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典表述协调一致。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新增陕北、关中、陕南分区划定秸秆落叶禁烧区域及时段,细化扬尘、餐饮油烟、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举措,完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汉江丹江流域保护上,明确汉江、丹江岸线一公里原则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新增重金属环境风险排查、含热废水管控、入河排污口精细化管理等制度。固体废物领域,新增煤矸石、尾矿历史存量消减机制,明确退役光伏组件、风电叶片、废旧动力电池无害化处置要求,压实企业委托第三方处置固体废物的核实义务与连带责任。针对煤炭油气开发,进一步规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生态修复费用提取,强化危险废物、含油废水排放管控。
强化排污许可全链条管理,细化企业自行监测、台账留存、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紧盯监测数据造假突出问题,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惩戒力度,设置高额罚款、从业禁入等处罚措施,企业指使监测机构造假同样追究法律责任。
生物多样性保护维度,法规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种群调控,加强社交、直播网络平台野生动物交易监管;完善湿地保护管理;细化野生植物采集、出口管理,明确禁止外国人在我省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种质资源。
据介绍,本次清理按照“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地方不再重复设置罚则”原则,批量删除与上位法重复、冲突的法律责任条款,部分违法行为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国家法律处理,同步完成条文序号调整。修改后的十部法规将重新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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