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业经营选址禁止性要求提示告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防范油烟、异味、废气污染扰民,避免因选址不合规造成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法律规定及风险向你提示告知如下:
一、法定禁止选址范围
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以下三类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❶ 居民住宅楼
❷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❸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餐饮经营环保法定义务
❶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❸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三、法律责任提示
❶在法律禁止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❷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重要提示:登记注册机关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代表经营场所符合生态环境选址要求。请您在租赁场所、办理登记前,自行核实经营场所房屋性质、是否具备专用烟道等条件,审慎确定经营地址,避免因选址违法产生行政处罚、停业、投资损失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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