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数千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迎来首部专属权益规章。
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综合性部门规章,为平台用工立定新规,为算法划定边界,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这份共54条的征求意见稿,围绕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规则与算法、用工形式、纠纷解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征求意见稿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
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将近年来新就业群体劳动保护方面系列政策指引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部门规章,为系统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一份清晰的权益保障清单
近年来,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群体持续扩大,在促进就业、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克扣报酬、工时过长、算法不透明、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表示,现行劳动法律滞后于企业用工方式的变化,征求意见稿填补现行制度的滞后和空白,对于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源于人社部等八部门2021年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及一系列指引指南,经过实践检验后,将成熟政策上升为部门规章。
自2025年以来,人社部通过座谈会、一对一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多轮征求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平台企业、专家和劳动者代表等各方意见,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回应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方面的多个痛点,明确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内容,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分类规制企业用工形式,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财经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首要亮点是扩大了劳动保障对象和范围,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车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群体。
王天玉表示,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一份清晰的权益保障清单,划定了企业用工的底线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予以类型化,涵盖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类型。
在劳动报酬方面,明确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不得收取手续费;针对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
在休息权益方面,规定连续工作4小时应当保障适当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和恶劣天气工作应当支付更高报酬。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作业的特点,规定了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工作信息保存规则。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解读称,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运用互联网平台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企业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是有效组织生产的前提,规范信息处理就是从源头上规范用工管理。
平台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亮点是压实平台责任,规范了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明确了平台企业的劳动保护责任以及合作用工情形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作了禁止性规定,建立了用工责任穿透机制。
征求意见稿实施分类保障,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还应按照劳动法律有关政策执行,实现了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序衔接。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黄昆表示,征求意见稿认可了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的多元性及其与传统劳动合同用工的差异性,在赋予平台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也在确立用工规范、明确权责主体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标准。沈建峰表示,征求意见稿以劳动管理为坐标,构建分层分类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基本起点:有劳动管理就有劳动保护,有支配性劳动管理构成劳动关系就有劳动法的适用。当劳动管理达到支配性程度时,即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形成了以劳动管理程度为标准的层级式保护规则体系。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规定了三种具体形态。其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平台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且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同样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标准。
其二,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并规定了用工协议的订立时间、形式和十一项必备条款。
其三,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这意味着,即便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要平台对劳动者实施了劳动管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权益保障责任。
王天玉认为,劳动关系认定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标准,延续了2021年56号文确立的分类规范思路,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禁止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理顺了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劳动保障义务的书面依据和主体归属。
如何帮助劳动者走出算法之“困”
平台经济时代,算法决定着劳动者的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劳动报酬乃至账号封禁。算法不透明、规则单边性,长期以来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以专门一章对劳动规则进行规定,将企业进行工作调度和组织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劳动规则界定为规章制度、算法、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等,并细化为进入退出、任务分配、报酬、工作时间、考核评价、申诉处理等七类规则。
王天玉表示,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征求意见稿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
黄昆表示,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有限性原则,也将算法监管的范畴限定在劳动规则之内,仅涉及与劳动者报酬权、隐私权、救济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的事项,既避免无限扩大,妨碍企业技术创新,也抑制了企业在劳动规则有关算法制定中的单边和任意,不仅有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出算法之“困”,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内卷式”竞争消耗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能。
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截止日期为11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人社部网站、写信、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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