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应洪某邀请,携带电容、升压机、绝缘棒等高压电网设备前来该县电捕野猪。洪某从杨某处获悉某村农田附近有野猪出没,林某、洪某、杨某决定前往该处电捕野猪。三被告人驾驶小车前往某村,将车停于该村田地边上,步行至数十米开外的韩某家田地内发现野猪出没的痕迹,遂将之选定为新的狩猎场所。当日下午,三被告人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不通知、警示当地村民,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架设长达数百米,电压过万伏的高压电网,并将电网连接林某的手机进行远程遥控。该电网以韩某家田地为起点,穿过小溪,进入某山场顶部。当日16时许,三被告人将高压电网架设完毕并通电试验,然后返回小车停放处,无人留守。18时20分许,林某使用手机远程遥控电源开关为电网通电。几分钟后,被害人周某途经该处,触及高压电网当场身亡。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周某系意外触电导致电击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洪某、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周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那么,本案中三被告人私设电网造成他人死亡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桐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林某、洪某、杨某在某村私设电网打野猪时致周某触电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观点认为三人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笔者认为,三被告人架设电网捕猎,主观上虽没有致死他人的直接故意,但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不通知、警示当地村民,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且使用电压过万伏的高压电网,架设线路长达数百米。另外,案发当天,三人布设电网时,现场仍有人经过;该现场属当地村民劳作经常经过的地方,属于开放现场,三人通电后在车内看电影,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设置警示装置,因此三被告人主观上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罪名认定问题:是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就在于主观要件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只要犯罪者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名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实际的后果才构成此罪。桐柏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本案中,三被告人在乡村农民的田地附近私设长达数百米的电网,并用电网连接上被告人的手机远程操控。电网以农民家的田地为起点,穿过小溪,进入山场顶部。在架设电网时,数位村民途经此处,还提醒被告人要注意安全。电网架设好后,被告人都返回小车停放处,电网处没有人留守,一村民从山上下来,途经该处因触及电网当场身亡。在农田等属于公共区域处架设电网,对村民构成危险,而被告人的种种做法,都表明被告人明知在这样的公共区域布设电网对辖区村民的生命构成危险,但均未主动采取任何有效的制止、防范措施,可以说对后果持一种放任态度,因造成一村民死亡,故三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桐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桐柏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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