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
2014年12月2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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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荣忠:
本院受理周洪举诉你及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运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遂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荆
(500382198708220400):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诉被告张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你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依法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勤廉监督卡。自发出公告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创新工业园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刁延辉申请宣告刁文英失踪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14)泸泸民特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刁文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刁延辉申请宣告李良书失踪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14)泸泸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良书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郑召元:
本院受理原告赵铭诉你和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曾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郭兴利、谌玉芳、曾祥林: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兴利、谌玉芳、曾祥林: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兴利、谌玉芳、曾祥林: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晓林、黄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明友与被上诉人吴浩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5年1月22日下午2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上享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唐教链与被上诉人冉隆平四川省达州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勤、原审第三人何水清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5年1月29日下午2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
陈定琼、何松懋:
本院受理原告朱大贵、罗旭虹诉被告陈定琼、何松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通川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达州市华胜经贸有限公司、李开财、张兰瑜:
胡森林申请执行你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0)通川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张兰瑜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朝阳西路华泰花园A幢3单元7楼2号房屋,以评估价6236001元,委托四川达州市万星拍卖有限公司对外公开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标,申请执行人胡森林同意该房以流标价623600元作价抵偿你们拖欠其的投资款。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通川执字第340-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郭森林、王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诉被告郭森林、王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通川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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