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枪下留人”:司法进步与未竟之问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冯海宁
社评
在案件审理、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嫌犯家人以及侦查、公诉机关就应该提供所有证据,而主审法院也要重视证据和立功贡献。也就是说,如果相关机关和人员做足了工作,其实不必走“枪下留人”这一步。
据央视报道,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最高法委托中院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12月1日《楚天都市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天内交付执行,而王广建的家人在被法院告知准备见最后一面之前联系律师,显然情况很紧急,稍有迟疑或者操作不当的话,王广建就有可能丧命。在紧急情况下,律师与最高法的高效运作挽救了一条生命。
显然,这是一种法律与司法的进步。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2008年公布的《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给“枪下留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王广建才没有被执行死刑。如果法律对生命权的重视程度不够,“枪下留人”则没有可能和机会。同时,从最高法研究新证据到立即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死刑,不难看出“重视”与“高效”,这也是对“少杀、慎杀”的贯彻。这或许也与近两年司法机关大力纠正与防范冤假错案有关。也就是说,暂缓执行王广建死刑既是重视生命、落实法律,也是维护司法公正。
但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到了临近执行死刑的时候才出现新情况?从报道来看,律师申请暂缓执行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王广建的家人和濮阳律师提供了一份录音录像的新证据,在这份录音录像中毒贩亲口说王广建不知道驾驶的货车上面有毒品。试问,为何在案件审理阶段没有出现这个新证据?二是王广建此前有检举他人立功的证明材料。那么,这一立功表现在死刑判决时有没有体现出来?或者说,是审理法官忽略了这一立功表现,还是这一立功表现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希望审理此案的法院就舆论关注的相关问题公开进行回应。
据报道,最高法经过研究认为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需要暂缓执行死刑,就立即通知下级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这说明公安机关掌握相关证据,那么,公安机关究竟是什么时候掌握这一关键证据的,这些证据为何没有及时提交?
“枪下留人”是一种进步,但不是正常现象,在案件审理、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嫌犯家人以及侦查、公诉机关就应该提供所有证据,而主审法院也要重视证据和立功贡献。毕竟,“枪下留人”不是一种常态,而是一种紧急状态下的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死刑复核阶段,如果相关机关和人员做足了工作,其实不必走“枪下留人”这一步。当然,新证据、检举他人立功的证明材料能否最终改变王广建的命运,还得看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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