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补正减刑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内萨狱减建字73号

罪犯陈补正,又名陈月明,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四子王旗。因诈骗罪经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四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于2013年3月20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能够主动汇报自己的改造思想,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表示通过积极改造来回报社会和家人。

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监狱的各项监规纪律,较好的规范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积极打扫组内卫生及个人卫生,并保持清洁。

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上课注意听讲,认真记录,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员,虚心求教,经监狱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听从指挥,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基建劳动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认真执行各项劳动管理制度,爱护劳动工具,做到安全生产。在从事炊事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烹调时佩戴工作服,认真学习烹调技术,按时清洁灶台,保持干净整洁,保证了饭菜的质量和卫生。除完成规定的改造任务外,该犯还经常参加伙房的各类主副食品卸车搬运劳动,表现较好。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中,各方面表现能够达到规范化要求,在计分考核中,获得记功奖励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陈补正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补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罪犯陈补正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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