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彩凤减刑一案
罪犯李彩凤,女,1949年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老年犯,2012年2月8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的疾病鉴定书中体现:诊断,宫颈癌。
因犯非法行医罪,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2007)仙刑初字第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李彩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林梅妹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7573元,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47185.3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65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入监时间:2007年3月13日。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04年2月5日,李彩凤在未取得意思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接诊产妇林某,收取人民币480元后为其接生,林某产后大出血,李彩凤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下午4时左右,林某送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报告:林某系产后大出血死亡。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林梅妹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7573元,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47185.3元。未执行,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0.91元,现账上余额1229.23元。
改造期间表现
在服刑期间,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但个人内务差,需在他人的帮助下做好个人卫生,三互意识差,在生产中尚能服从调配,仅能从事简单的手工活。2012年3月7日该犯因宫颈癌经监狱管理局研究给予保外就医,2015年3月6日该犯收监。在保外期间,该犯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电话和书面汇报,但未能按照规定每季度向司法所提交病情报告。
奖惩情况:无。
自2009年9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共获达标7.2分(其中五级达标36个7.2分)。自2009年9月至2015年10月违规12次共扣14分:2009年10月因在劳动中谈笑扣1分;2010年1月因向民警陈述问题时,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扣1分;2010年5月因向民警陈述和回答问题时,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扣1分;2010年6月因三互包夹不到位扣1分;2010年7月因接受民警指令时,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2010年11月因“三课”教育单科考核不及格扣1分;2011年3月因个人用品不按规范要求摆放扣1分;2011年4月因向民警陈述问题时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2011年5月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不按规定保管电话号码)扣1.5分;2011年8月因举止粗俗扣2分;2011年9月因值日罪犯未尽职责扣1分、因举止粗俗扣1.5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彩凤在服刑期间尚能服从管理,能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李彩凤予以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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