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开仁减刑一案

提请罪犯黄开仁减刑建议书

(2016)赣南昌狱减字第038号

罪犯黄开仁,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兴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开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刑执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你院又以(2014)洪刑执字第26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29年4月19日止。

罪犯黄开仁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缝纫劳动。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14/3、4、6、8、9、11;15/1、2、4、5、7、8、10、11)

单项表扬4次:(14/6劳动突出;14/11安全竞赛;15/1劳动突出;15/8劳动突出)

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