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东亮减刑一案
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内赤狱减字第1907号(有期)
罪犯黄东亮,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东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罪犯黄东亮于2013年5月30日送赤峰监狱服刑改造。余刑一年三个月,此次呈报减去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犯罪事实:2012年10月4日,罪犯黄东亮驾驶小型轿车沿乌丹镇全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全宁路与古城街交叉路口北侧时于行人鞠某某相撞。造成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黄东亮驾车逃逸。
改造表现:罪犯黄东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课成绩平均为88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9月20日,累计获考核分316.60分,记功5次。属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东亮予以减去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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