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年过六旬的农民工 能否争取到“三金

编辑同志:

黑龙江大庆市民老黄的儿子、儿媳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双亡,老黄担负起了抚养孙子的责任。眼下,孙子快上高中了,已经60多岁的老黄为了给孙子凑钱,继续在工地上打工“拼老命”。屋漏偏逢连夜雨,今年年初,老黄在工地装卸下水管时,不幸被滑落的钢管砸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因为用工单位没给他上工伤保险,他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但都被用工单位以其年过60周岁为由予以拒绝。老黄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读者 旭升

为您释疑

旭升 :

老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在第44条中规定,劳动者有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年过60周岁的老人,仍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年过60周岁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老人,参加社会劳动,与用人单位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他们在劳动中受伤应当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有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没给老黄上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老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