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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宝鸡讯(记者 赵国强)在农商行贷款25万元,借款人入狱后,未经法院判决、借款人同意,农商行将借款人名下542箱白酒拉到银行,私自变卖后抵债。

>>借款人

凭啥私自把我的酒卖了?

“没经过我同意,农商行凭啥把我的酒卖了!”近日,蔡先生向华商报反映,2008年12月22日,他在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原齐镇信用社)贷款25万元,担保人是其朋友张先生,贷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方式为按季清息、到期还本。2009年8月份,他因非法输入劳务罪被判刑,入狱2年6个月。在他入狱服刑期间,2009年9月5日,在未经他本人同意、未通过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将他名下的542箱白酒拉到了该行,私自变卖抵债。

据蔡先生介绍,他名下的542箱白酒是内供酒,每箱6瓶,在没经过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私自定价每瓶50元,全部用于抵还银行本金,在他入狱初期,担保人张先生归还了部分本金,目前尚有约7.7万元本金、13万元利息未还。

>>农商行

经担保人和其亲戚同意

3月21日下午,眉县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蔡先生正在监狱服刑,无法联系到本人,当时确实没有经过蔡先生本人同意。因借款人发生较大变故,其担保人张先生是第二还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张先生主动向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反映,借款人蔡先生名下有一批白酒,可由农商行变卖后用以抵债。

眉县农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全银行资产,农商行、担保人、白酒的保管人李先生(蔡先生的舅舅)三方同意后,农商行将542箱白酒拉到了银行。

3月21日下午,对于农商行的此种说法,担保人张先生以及蔡先生的舅舅李先生均表示,当时农商行三番五次对他们施压,并不是他们主动同意农商行将蔡先生的白酒拉到银行的。

22日下午,宝鸡市银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处置借款人名下财物,必须通过法院起诉、判决、拍卖等一系列司法途径来完成,不能私自处理借款人名下财物。针对蔡先生的情况,宝鸡市银监局已介入调查。一旦调查属实,银监局首先将责令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改正,并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针对此事,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麦昌表示,在该起事件中,银行处置借款人财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种侵权既表现为未经借款人同意进行销售,也包括未经借款人同意自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