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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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于200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张小小(化名),2014年2月10日双方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小小归李四抚养,张三与李四有房屋一套所有权归张小小,张三与李四对该房屋都有居住权,但二人均不得带异性朋友在该房屋内居住。因离婚后张三再婚,搬出该房屋。,李四离婚后也有了自己的新生活,但李四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对于当初离婚协议约定的二人都不得带异性朋友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条款,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所以,现在希望和张三协商解决,达成新的居住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可以吗?

(本故事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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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双方同意,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字即可。当然也可以对该补充协议书进行公证,这样法律效力更高。

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可以自行签订相关协议书,并自觉履行,如有必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

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

文|张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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