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用微信回答客户问题算不算加班?张雨梅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多样性,电商行业的兴起,很多工作会在线上解决,并不绝对要在工作场所处理,员工在工作时间外,通过微信回复公司客户一些问题,参与公司的微信会议,都是随机不定时,这个时候员工离职,要求支付用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的时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要公司支付加班费。
而且很多公司会通过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制,想证明员工要不定时的工作不属于加班,这个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首先,法院认为,如果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其次,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很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也就是说,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 法院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具体证据,对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员工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定,酌定一个合理的加班费给劳动者。 文|张雨梅律师 #社会热点正发声# #内行人才知道# #生活本就如此多彩# #下班吧!去生活# #好奇百问征集大赛#
而且很多公司会通过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制,想证明员工要不定时的工作不属于加班,这个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首先,法院认为,如果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其次,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很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也就是说,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 法院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具体证据,对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员工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定,酌定一个合理的加班费给劳动者。 文|张雨梅律师 #社会热点正发声# #内行人才知道# #生活本就如此多彩# #下班吧!去生活# #好奇百问征集大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