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件简介:

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于2006年结婚,婚后,张三与李四因为刚刚工作一直租房居住,2008年张三的父母拿出多年的存款为张三购买三居室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该房屋全款共计八十万由张三父母一次性全额支付,该房屋是否属于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故事纯属虚构)

律师观点:

该房屋不属于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文|张雨梅律师,本文由作者原创,如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