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河南出台“拖欠8000元,列入黑名单”的规定之后,湖北也出手了!

近日,武汉出台《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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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包、违法分包,未落实工资专户:

  • 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欠薪的,将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 工程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工程承包企业一并列入“黑名单”。

2、踩了这几条“红线”,立马列入“黑名单”

  • 克扣、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 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

  •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列入“黑名单”将处处受限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和限制。

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等。

同时,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申请银行信贷、债券融资、股票发行、外汇额度等方面,相关部门均会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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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不予修复

根据2018年4月发布的《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规定,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