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刑事)实务:律师代理珠宝店成功索回公安机关划扣款
案情简介:
2017年底,广东茂名某珠宝店,一名顾客购买了价值11万余元的黄金首饰,通过POS机刷卡(银行卡)支付,密码正确,支付成功。次日,珠宝店收到POS机所属的上海某支付机构的通知,该笔款项被浙江某县级市公安机关冻结,理由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几个月后该笔款项又被浙江某县级市公安局通知支付机构划扣,理由是返还受害人。
珠宝店经营人委托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曹洪林律师处理此事。曹洪林律师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详细了解了案情细节后,认为该名顾客与珠宝店的交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珠宝店作为善良交易方没有过错,其取得的对应货款是善意所得的合法收入。考虑到支付机构是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冻结和划扣通知按要求协助执行冻结和划扣,珠宝店可以向浙江某县级市公安局主张权利。浙江某县级市公安局的划扣行为属于错误适用法律的违法行为,由此导致珠宝店的损失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
2018年9月曹洪林律师受客户委托赴浙江某县级市向当事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刑事)。2018年11月浙江某县级市公安局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曹洪林律师认为该驳回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向该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浙江某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复议。
复议期间,浙江某县级市公安局主动联系本案代理律师,经协商一致,浙江某县级市公安局将划扣款进行了执行回转返还给了当事珠宝店,2019年1月当事珠宝店收到了公安机关返还的划扣款。基于申请国家赔偿的事由已经消除,当事珠宝店向浙江某市公安局撤回复议申请。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和建议:
代理本案的曹洪林律师认为:
1、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不需要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确认为前提,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使得维权救济更加便利。
2、刑事国家赔偿的程序相对行政国家赔偿更加繁琐,需要申请前置,且必须经复议程序后才能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直接提起国家赔偿。
3、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划扣返还财产等权力时,要格外慎重,严格区分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的区别,注意保护善意所得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但有失司法公平,还会导致司法伦理的紊乱。
4、当事人在开办金融业务和设立商事主体时,要注意保管好合同和相关凭证,否则可能导致主体身份证明困难,给后期维权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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