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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审批事项:

1、窗口受理:无随迁人员的,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 2、网上受理:3个工作日办结。

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11】64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

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武政办【2014】98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6、《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办文【2017】53号);

7、《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武公规【2017】1号)第十条;

8、《市招才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创业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招才办【2017】5号);

9、《市招才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的通知》(武招才办【2017】6号)。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审查,对无随迁人员的,材料准确齐全现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对有随迁人员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

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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