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到今天(6月22日),为期1年的过渡期结束。根据相关规定,6月23日起,西安相关部门将开始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约车进行稽查,网约车市场将受到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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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过渡期结束后

不合规车辆将退出市场

2018年5月,西安市政府发布了《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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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对西安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各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以及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规定,《暂行办法》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对实施前已经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自施行之日起给予一年过渡期。同时规定,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退出。

02

一年来已累计清理

不符合规定网约车13.38万辆

记者了解到,在一年过渡期中,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依法向滴滴出行、首汽约车、神州专车、曹操出行等4家平台颁发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已受理和许可网约车车辆8253辆。

同时,经过严格的背景审查、培训和考试,新办理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证2.97万余个。其中巡游车驾驶员证20185个,网约车驾驶员证9542个。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中规定,持有巡游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也可以驾驶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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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颁发了首批网约车驾驶员证)

此外,一年来,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不断加快不合规网约车的清理工作,已累计清理各类老旧破小、外地牌照、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车辆13.38万辆。

03

建成网约车监管平台

可实时查询车辆和驾驶员信息

目前,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已经建成了网约车监管平台。通过接入网约车平台订单数据信息和网约车载设备数据等信息,可以对网约车的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营运里程、营运收入等信息进行实时查询,也可以在监管平台上完成行政许可、投诉处理和市场违规处罚等事项。

同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满足录音和录像功能,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的全车监控摄像设备”。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合法网约车必须安装和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标准的车内监管设施,包括GPS定位、4路高清摄像头、车载大容量硬盘、4G物联网等硬件设备,确保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目前,车内监管设施的安装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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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专项整治网约车

老旧破小车辆将被查处

此外记者获悉,从2019年6月23日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将联合多部门开展网约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不合规的网约车平台和车辆进行查处。

重点查处:

1、未经许可开展网约车经营的平台,

2、挂外地牌照在西安营运的网约车,

3、车辆老旧破小、影响乘客乘车安全的网约车,

4、违规线下揽客的网约车,

5、未经背景核查、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从事营运的网约车驾驶员。

同时,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将加快合规车辆的许可进度,继续督促各网约车平台按照《暂行办法》要求清理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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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未取得经营许可

从事网约车最高罚300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或者提供服务的车辆无相关营运保险的;

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6、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备的;

7、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8、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将数据实时接入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9、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10、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2、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

3、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4、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5、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2、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3、违规收费的;

4、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5、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7、故意破坏或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网约车服务平台相关设备的;

8、其他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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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醒:

从事网约车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根据一年来的调研摸底,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向广大网约车从业者提醒:加盟网约车平台的部分合作租赁公司存在以“以租代购”、挂靠经营、担保购车挂靠等形式转嫁经营风险的问题。希望有意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深入了解政策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依照《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运输证许可对象为企业或个人(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准)。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为8年,依法不得转让。

一年来,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通过摸排调研,了解到加盟网约车平台的部分合作租赁公司存在以“以租代购”、挂靠经营、担保购车挂靠等形式转嫁经营风险的问题。将个人全额出资或个人贷款购买的车辆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双方同时签订挂靠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且“融资租赁”合同承诺三年后将车辆过户给承租人,但未明确过户仅限车辆所有权变更。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运输证许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网约车运输证将依法注销;车辆所有权变更后,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依法不予许可网约车运输证;如合同期内租赁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的,网约车运输证也将依法注销。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醒,有意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深入了解政策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和避免因车辆权属不清晰、政策了解不全面造成个人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或经济损失。依据《暂行办法》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存在转嫁经营风险问题的申请办证车辆,一律不予受理。

为保障网约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要求网约车平台明确车辆产权和网约车运输证权属关系,与合作企业、承租人三方签订风险告知书,目前已累计签订告知书4001份,变更所有人27个。

首席记者梁璠

来源:西安晚报、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Amber|审核:司源

出品:西安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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