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发薪,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不过那时所发的不是现金,而是实物,主要是粮食,称作“禄”。

《周礼·天官·大宰》中有“四日禄位”的记载。当时公职人员的俸禄“皆月别给之”。唐代的陆贽说:“三代(夏商周)以食人众寡为差。”这是指当时的禄是按人口多少分配的,相互之间的差距不大。但到战国时期,禄的分配就有很大悬殊了,譬如:齐国陈仲子的哥哥年中食禄万钟(一钟合六斛四斗),这是厚禄;秦国的范雎曾提到的“斗食”之人,年禄不满一百斛,这是薄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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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汉代,禄改称“俸”,仍发粮食。按月发放的称为“月俸”,以“石”或“斛”为计算单位,即“汉之月俸,亦月给之”。到东汉殇帝延平年间,才改为“半谷半钱”,月俸改称“月钱”,并有详细严格的按品位发放月钱的规定。

真正按月发俸,应始于南朝宋代元嘉末年。据《南史·阮长之传》说,宋以前,郡邑的“官田禄”,以芒种为断,若在芒种前辞官,则其年禄悉归后任之官。至元嘉末年(450年左右),才按月分俸。但到唐代,对有些官吏仍以发放实物作为薪俸,称为“职田年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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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后,薪俸才逐渐改为全部发现金。明代中叶,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官俸才改为薪金,当时称“月费”,继而改为“柴薪银”,薪水即由此演变而来,现一般称作“工资”。

清代官职以“品”论等级,最高为一品官,最低为九品官。每品又有正、从两级,即同现在的正、副职一样,因此,共有九品十八级,武官并同。从一品官起计算,月俸84石米;二品官61石米,三品官35石米,四品官24石米,五品官16石米,六品官10石米,七品官7石米;八品官6.5石米;几品官4.5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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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计量的规定是:10斗为1石,每石重一百二十市斤。依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