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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遵从的原则。只有遵从法律规定的相关基本原则,老百姓通过诉讼才能让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今天小编就其中一些基本原则进行浅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确保参与民事诉讼的每一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实务中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起诉、应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能够行使诉讼权利,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并且对当事人所适用的法律上也是一律平等的。 二、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正是因为纠纷无法心平气和的解决,才会选择对簿公堂。虽然已经闹到了法院,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里所指的调解就是法院调解,也就是诉讼调解,调解原则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特殊形式。“粤龙法务”提醒您的是:法院调解虽然不是民事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实务中最常见、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经过法院调解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法作出的调解书更是法定的执行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拒绝履行调解书上的内容,另一方不再需要以原纠纷提起诉讼,更不是以调解书提起诉讼。只要将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当然实务中经常也会出现调解不成的情形,那么法院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三、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的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等进行辩论。需要注意的是,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于某些程序则不适用,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因为只有当事人之间对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存在争议的,才会进行辩论。而对于某些程序不存在争议,也不需要双方之间进行辩论,则不适用辩论原则。还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进行辩论权的主体只有双方的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享有辩论权。有人会问那么律师呢?诉讼代理人呢?他们不是也行使辩论权吗?“粤龙法务”提醒您的是: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委托授权或者法律规定而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辩论,其实同样也是不存在辩论权的。 四、处分原则所谓的处分原则,即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相对于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既适用于诉讼程序,也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能够进行处分权的主体也是只有双方的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享有处分权。实务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当然处分权行使虽然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但是同样受到法院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粤龙法务”可享免费法律咨询,了解更多老百姓最实用的法律实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