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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例如:有两个合同,租赁都是三年,第一个合同约定每年租金60万,第一年免租3个月,相当于第一年的租金是45万,计征房产税时,前三个月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后九个月是按照租金收入45万从租计征房产税;第二个合同房产租赁也是3年,合同中明确写明第一年房产租金45万,第二年到第三年是60万,不写明第一年免租期,那么计税房产税是,第一年只需按照租金收入45万从租计征房产税,减少了免租期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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