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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A.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理由是: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B.应当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没有影响,或者即使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有一定的影响,但本单位没有发现;或者即使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被本单位发现,但本单位并没有要求改正,那么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

律师认为:

南京劳动争议律师卫保童认为,《劳动合同法》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但对双重劳动关系不提倡也不禁止;特别提倡劳动者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