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南京劳动纠纷律师,南京劳动争议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本文转载于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卫保童个人网站www.guquanjiufen.cn)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实务争点:

A观点认为,冒名劳动者利用他人名义或身份信息入职,根据名实一致的原则,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是被冒名者。并且冒名者的该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民法理论,该劳动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B观点认为,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仅仅是名义上与真实情况不相符,那么双方应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真实的身份情况(如年龄)构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那么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认为: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卫保童认为,如果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条件有特别要求,而实际劳动者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则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南京劳动纠纷律师卫保童个人网站www.guquanjiufen.cn每天更新劳动纠纷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