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邻居男孩杀害身亡。最终,法律以未成年人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收容教养。此事已经连续几天占据微博热搜前列。义愤填膺是人之常情。杀人、藏尸、围观、搭讪,可能还涉及性侵,很难想象如此行为竟然发生在一个13岁的男孩身上。相比他的恶意与恶行,三年收容教养实在难以服众。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下,如此判决却有理有据: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舆论几乎一边倒:我们不买账。微博上有人发起了“杀人男孩收容三年是轻是重”的投票,26万人参与,认同收容三年最严厉处罚的只有百分之一。日剧《临床犯罪学者火村英生》的推理中有一句台词,被网友广泛引用:“如果真的杀了人,即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公布姓名和长相,就算通缉也不为过。将善良的市民置于危险而不顾,反而操心怎样让凶手改过自新,这说不过去吧。”

很多人提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张明楷教授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中有个例子: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因为年纪小,原则上无实施犯罪的能力,但是“恶意补足年龄”,即如果他们知道是恶行而实施时,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网上展开了沸沸扬扬关于未成年人量刑定责的讨论。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与我国国情相符,与本土司法体制相适应的少年司法系统。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正在修订之中。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反映时代和社会的变化。

2019年10月26日 新闻播报:草案还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时代特点,统筹考虑、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进行分级预防、细化矫正的措施,这是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里很大的一个变化,也是与会人员讨论,尤为激烈的部分。

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面对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