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数量”中最重要、最值得企业家好好思考的部分,就是股权激励的三条生死线。掌握了这三条生死线,企业家们将会对股权激励有新的不同的认识。股权激励的三条生死线也不是一成不变,下面我们结合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来阐释这三条生死线。
股权激励的第一条生死线:释放给员工的股权激励额度必须低于1/3。
企业家要拥有2/3以上,具体比例是员工持股在33%以内、企业家持股大于等于67%。为什么要用这种比例来设定呢?因为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当外围的股份大于67%,或者有某个人的股份大于67%时,对重大事件可以拥有完全表决权。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时,比如重大投资、兼并重组、修改公司章程等,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来表决。比如企业家把股份分给33个人,他们每个人占1%,企业家一个人占67%,那么企业一共有34个股东。假设企业家提出要修改企业章程,股东投票表决时,企业家投了赞成票,即使另外的33个股东都投了反对票,企业家的提议照样可以通过。这种情况下,股东会跟董事会不一样:董事会是按人数来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股东会不是按人数,而是按持股比例来表决。
所以第一条生死线,就是企业家释放的股份额度不要超过1/3,以保证企业家对企业拥有完全治理权。这种情况和前面我们说的放权不是一个概念,不是企业家不愿意放权,而是这个阶段的企业还不具备让企业家放权的条件,盲目放权不如不放。放权讲究的是策略和时机,跟风放权和跟风集权都是不理智的。什么时候能释放超过1/3的股份额度,取决于企业发展到了什么阶段。假设团队还不成熟,离开企业家就转不动,什么事都还要向企业家请示,这个时候企业家释放的额度总额就不能超过1/3。这个额度不是针对其中某一个股东,而是除去企业家之外的所有人的总额。企业处于这个阶段时,必须由企业家把住舵,否则很容易政出多门,经不住考验就衰退了。
在股权统筹中,这叫作进攻型统筹,是真正可以做到进可攻退可守,收放自如的模式。进攻型股权统筹在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兼并重组、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等重大事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企业往往尚处在初创期,核心高管尚不成熟,水平尚不稳定,人员忠诚度尚未明晰,因此企业家应该将公司治理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以免高管获取股份后干扰或者影响公司的决策。
股权激励的第二条生死线,企业家控股最好大于等于52%。
当然,随着公司不断的成长,高管素质不断提升,员工也逐渐变得成熟,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慢慢步入了发展期。某一天企业家会发现,企业中的高管、部门负责人慢慢能够独当一面了,有些事情即使没有交代,这些高管们也可以处理得不错,自己偶尔可以放松一下。就算不在公司时也放心。这时对企业家来讲是难得的时机,可以慢慢抽出身来好好去进行企业的规划以及更长远的思考。这个时候,可以考虑将股份再释放一些出来给这些核心高管,让他们从小股东慢慢变成中股东甚至过渡到大股东。这个时间段,老板只需做到管理型统筹的股权布局即可。
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布局
企业发展到这个阶段时,企业家的股份就要变得少一些了,让出的这一部分股份,就是增发给下属员工的。这时企业家要做的是控股。所谓控股,就是掌握股份的控制权。掌握控制权,意味着企业家占有这家公司股份的一半以上,比较传统的说法是要占到51%,这也往往是没有做过股权激励的企业家,脑内产生的第一个想法。如果一个企业家在谈股份的时候,用51%作为一条分界线的话,那基本上可以确定,他并没有研究透彻股权激励。
在此我们提出一个新的比例概念,就是企业家所占比例要大于等于52%,而不是51%。为什么要“大于等于52%”呢?中国有句经典的话,叫作“不谋万事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做股权激励也是一样,不能只看当下一城一地一时,而要谋全局——要把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看透。认为控股拿到51%就够了的企业家,通常处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实没有经历过大企业的股权变更,没有看过里面复杂纷争的乱局;另一种是身临其境确有体验,但只是把它看作当下为自己企业输送利润的一个平台或管道。假设未来你想把这个企业变成一个公众的企业,所占股份就必须大于等于52%,而不是51%。
如果说,你的企业无论做到多大都不考虑上市,那么51%的控股就足够了。上市是企业发展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并不是企业的终极追求,并非每个企业都需要上市。但是如果在企业未来的规划中,有要上市的打算,那么52%以上的比例就是一道生死线。虽说51%和52%只相差一个百分点,但是如果企业真的上市了,这1%的控股将直接影响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说是一线天堂。在这里我们要理清企业上市的流程,理清了流程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1%的部分。企业需要上市,其股份至少需要被稀释两次。
第一轮稀释,是企业引进风险投资之时。帮企业算一笔账,一笔风投进入企业时,要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全面了解。第一笔风险投资介入企业的时候,其内心期望占有的企业股份一般不会低于10%。也就是说,不管你持股多少,当风险投资进入,并占有企业10%的股份时,企业家的股份就不再是51%了。
很多人其实不会算这样一笔账。企业家所持的51%在风险投资进来后,一定会被稀释。但如何稀释,却有两种不同的算法。一种算法是风险投资要占的这10%股份,由企业家一个人出,因为其他人的股份都是“优先股”,事先已经约定好,不管公司发生怎样的变化,优先股股东的股份是不能改变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家要从原来拥有的51%的股份中,减去10个百分点分给风险投资方,这样企业家手里还剩41%。另一种算法叫作同比稀释,也就是说企业家拿出自己51%股份中的10%,即5.1%给风险投资方,另外的持股人,也拿出自己所持比例的10%,所有企业持股人共同按10%的比例抽减出股份给风险投资方,这时,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变化我们暂时不去理会,单讲企业家的股份,就是51%减去5.1%,剩下45.9%。相比较来讲,第二种同比稀释的方法给企业家剩余的股份比例会多一些,对企业家来讲也比较理想。
然而,企业还将要面临第二轮稀释,这第二轮往往是在公司上市时。企业如果上市不成功也就算了,上市如果成功了,企业家的股份就要再次稀释25%,就是45.9%的25%,而不是要减少25%。
总的算起来,企业上市期间,这两轮股权稀释的比例相加高达35%。假设企业家原来持有51%的股份,被稀释了35%之后,所剩的股份比例还剩33.15%;假设企业家原先持有52%的股份,同样稀释35%之后,所剩的股份比例将剩下33.80%。33.80%和33.15%,看起来不过是百分之零点几的区别。但它跨越了一条分界线,就是一个大于1/3,一个小于1/3。这个区别太重要了。在企业处于初创期的时候,理想状况是企业主拥有超过2/3的股份,其他人合计拥有不到1/3;现如今企业上市了,经过稀释后,企业中其他人合计拥有超过2/3的股份,反而是企业主拥有股份数小于1/3……不难想象,作为创建企业的人,作为企业的最高领导者,反而受制于自己的企业,甚至不知道这还是不是自己的企业。在平时的运营中,企业家可能对此感受还不大,一旦出现股东投票的情况,企业主很有可能被其他股东联合起来“一票否决”。他没有任何可以推行重大决策的能力,因为你从股权布局上,已经被架空了。我们把事情往最坏的方面展望一下,如果这时出现一个人,他可以联合其他股东一致对外,支持他观点的外围股份将有超过2/3投票的可能,他可以对公司做任何的改动,包括重新制定公司的章程。而企业主作为企业曾经的主人,除了看着自己的劳动果实被别人瓜分,别的什么也做不了。这时候回头想想,才发现给他们递上屠刀的,正是当年的自己。
所以,我们说51%和52%之间,绝对是一线天堂。如果在两次股权稀释后,你作为企业主,还能拥有1/3以上的股份,那么你除了保证外围的股份整体少于67%之外,还将拥有另外一项权力——重大事件否决权。因此,在股权稀释前的发展期,企业家控股最好大于等于52%,这是第二条生死线,叫作防御型股权统筹。
股权激励的第三条生死线,企业家的股份最好在35%以上。
第三条生死线是什么呢?企业家的股份最好在35%以上。和上面那条生死线的设定逻辑一样,这也是属于一种防御型的股权统筹。企业处于初创期时老板的股份最好占67%以上,发展期时占52%以上,扩张期时占35%以上,等到企业家拥有了充足的能力和底气时,也就是企业步入成熟期的时候,拥有2.5%就可以了。
西方的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会有专业的律师为创业股东立下几条规则。比如,×××是公司的原创股东,未来不管他的股份被稀释到什么样的程度,他所拥有的对企业的表决权不低于51%,后来的股东不同意这个规则将不能进入。×××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他提名的人占有半数以上的席位。换句话说,这样的规则使得这个约定中的人既控制了董事会,又控制了股东会。或许在经历各种股权稀释和变化后,他实际上只拥有2.5%的股份,但这不重要,因为他可以依靠这些创业之初建立的规则掌控公司。
当然,除了公司章程里约定的保障性条款之外,也有一些律师会给你的企业找漏洞,比如说你的企业没有按时披露信息,又损害相关者或者股东家族利益,所以律师要起诉你的公司。
对此,企业家要学会真正灵活运用规则,不要死板教条。在推行以上种种方案的时候,一定要先问问自己,自己的企业是否真的够成熟了。中国企业千千万万,真正成为公众化企业的凤毛麟角。
随着企业继续发展,企业逐步成熟。企业处于成熟期的时候,当企业是由社会的力量来监督时,作为企业主,持有的股份可以变得很少,企业主不需要掌握1/3以上的股份,哪怕只有公司百分之几的股份,也非常优秀了。因为这个时候公司发展到了成熟期,到了公众治理的阶段,尽管企业主拥有很少的股份,但是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面加上保障自己作为原创股东的权益的条款,让自己拥有公司的主导权。这就是公众型股权统筹,这和防御型股权统筹,思路上就天差地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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