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主播经纪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主播跳槽导致原平台的天价索赔,特别吸人眼球,“嗨氏跳槽被判赔偿虎牙4900万”“斗鱼向蛇哥索赔1.5亿”,一再刷新主播跳槽违约金的上限,除了这些头部主播,中小主播也频频坐上被告席,其中不乏确实存在争议的案件,但笔者在梳理过往案件中,发现用下面这些理由主张不违约或者违约金应当调整的,几乎无法得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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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主播和平台为劳动关系

这个主张的逻辑是,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除了培训费、竞业限制和保密能够约定一定上限的赔偿,其它情况是根本不能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的,劳动者几乎可以随便跳槽。

所以这个主张几乎是所有主播违约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也有部分成功案例,但在在2018年7月18日之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出台,明确表示: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虽然该意见不是全国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趋于合作而非劳动,除了少数约定得比较特殊的合同关系,该抗辩理由也很难再得到支持。

二、主张合同签订不公平

主播主张合同不公平的理由通常有:

1.平台有优势地位强制主播签订;

2.合同由平台起草,主播没有修改空间,属格式合同;

3.没有认真看或没有理解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后果。

关于第1类理由,即便真的是平台强制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在一年内(或三个月)申请撤销该份合同,在合同履行两三年后再来说合同不公平的问题,不可能得到支持。

第2种说法也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正常经纪合同一般会根据主播情况不同有所调整,并不会整个合同都是格式条款。而且就算是格式条款,也需要满足“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程度,该条款才有可能无效,而不是从形式上去理解,认为“对方提供=不能改=格式条款=无效”。只有非常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真正的格式条款,所以该抗辩理由也比较无力。

第3类类抗辩理由一般是主播本人出庭时出现较多,是明显缺乏法律常识的说法。法律不帮助粗心大意之人,只帮助对自己利益警觉之人是基本的法理之一,所以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其所做的行为都不能用自己不懂法来抗辩。

三、主张合同或部分证据存在形式瑕疵

1.合同非本人签字或非双方当面签订;

2.合同是倒签或签订日期不属实。

这类抗辩部分律师比较喜欢提出,看起来非常专业但实际并没啥用,原因是法律保护偏向保护实质交易而对合同形式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只要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经纪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的形式瑕疵并不足以抗辩主播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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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张违约主播并非本人

如果该主张是事实,那当然是最根本的抗辩理由,但大多数主播都是侥幸心理,并非真是被冤枉。因为这些主播有的是反串主播或是根本就不出镜的声优、热场主播,很难用肉眼去和身份证上的形象进行对照,认为看不到脸就算跳槽也无法拿到违约证据。但随着法官、仲裁员的经验越来越丰富,再加上平台的管理和平台之间沟通的进步,这种侥幸心理基本无法得到支持,这样抗辩甚会加强法院对违约事实的内心确信。

五、主张违约是因为平台不给流量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作为合作协议,双方都必然想从合作中得到回报,这点是完全说得通的,但并不是一方想要什么回报就可以要求什么回报,需要看双方达成的合意在合同中的体现,如果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要给主播什么具体支持或是保证什么收入水平,这种抗辩就显得无理取闹了。退一步来讲,即使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时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不是说跳槽就跳槽的,所以仔细阅读合同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主播法律意识的欠缺,不了解契约精神和合同的法律意义,使得本来可能合理的事情处理不当变成了无理违约,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又没有良好的思路和经验,也是导致违约金一再刷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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