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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一般出现在封建政权中,而秦朝则结束了自春秋战国以来五百年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而我国的监察制度萌芽于秦朝,其主要借鉴了西周的检查制度。那么西周的检查制度又是怎样的呢?

秦朝疆域

监察制度为统治阶级所设立的用来维护自己统治的一项政治制度。《三礼》之首《周礼》。全书的定型是在战国时期,载周代官制。其首设了我国最早的专职监察人员。西周的专职监察人员称小宰,宰夫,御史等等。其通过掌管宫廷刑法来保证为王宫的规章制度。在设置监察官员的同时,周武王还曾颁布“纠禁令”,用来规定考察官员是否具有违法违纪行为。

周礼

专职监督官员的出现,促进了以御史为中心的监督机构的兴起。同时西周的监察官的职能清晰明白,具有初步的分工。这种分工是根据被监督者的位置和身份来确定的。同时,它也是根据监督官员的权限确定的。这成功减少了监督检查的漏洞,节省了监督检查的费用,对后代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监察制度能够维护官员秩序,保证朝堂上的稳定,整顿并提高官员的整体素质。而其监察制度还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以此达到绩效评估和纠正的结果。而西周的绩效考核是每月考核的,除了年度考核外,具体的时间要求使监督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从而提高了监督效率。

西周的绩效考核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即检查他们在政府事务中是否能做得好,是否可以彻底推动行政命令,是否勤奋上进,是否公正廉洁,是否遵守法规,以及明辨是非。

其为西周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监督官员会使用账簿来记录官员每月和每年的政治表现,不仅规范了监督官员的监督行为,还为整顿监督官员提供了重要依据。另外,统治阶级将专职监督官员的监督职责与绩效评估方法结合在一起,为古代中国监督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西周专职监察官员具有强制性命令的权力,以加强依法给予的法律管理。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他们通过使用禁令,正确操守道德规范和规范行为直接进行调查。不过,因为监察官员的惩治权力源于法典上的规定,因此其惩处公职人员时,只能按照公刑的规定向天子举报罪名。

西周时期监督制度对于他以后关于监督官员惩治官员的立法和实践产生了影响,促进了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在专职监督员的监督职责中,纳入了对违法官员和犯罪分子的处罚和惩罚内容,开辟了监督员监督权与司法权相结合的先例,对于司法裁决职能的机构中关于监督制度的形成具有启发性作用。在我国监察制度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政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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