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晒玉米影响通行,抚顺女子王某某与玉米的主人蔡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这一仗双方可谓两败俱伤。

经鉴定,蔡某一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王某某一处轻微伤

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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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女子王某某在永陵镇后堡村蔡某家门前,因蔡某在路上晒玉米影响通行,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致蔡某胸部、头部、面部受伤,致王某某头部受伤。后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鼻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王某某在庭审后已经就民事赔偿问题同被害人蔡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王某某已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三里编辑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