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健盛集团内销的自营品牌“健盛”被指涉嫌商标侵权,且迄今尚没有最终裁定结果。

而商标产生侵权争议的时间恰好是在健盛集团IPO并披露招股说明书期间,但企业对此事只字未提,即便在上市成功之后,对于商标涉嫌侵权争议的后续情况也没有做任何信息披露。

一名叫王俊林的自然人,称自己是第11512892号“健盛”、第11512891号“健盛织造”商标的权利人。

根据调查和公证处公证,健盛集团在没有王俊林合法授权许可下,擅自在“袜子”等同类商品生产销售中突出醒目使用“健盛”商标和品牌,侵犯了王俊林的商标使用权。

销售的渠道除了实体店,还包括京东、淘宝、天猫、一号店、苏宁易购等。

健盛集团被要求立刻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侵犯王俊林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和销售。

另一份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第11512892号“健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39311号】显示,认定被异议商标“健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健盛集团引证的“健盛”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健盛集团称王俊林侵犯其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时依据《商标法》,对“健盛”商标准予注册。

王俊林方面说来就是他在注册“健盛”商标的时候,健盛集团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给予注册,但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准予注册。

健盛集团董秘张望望则表示,健盛集团前身成立于1993年,当时自己卖的袜子就叫“健盛”牌,还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品牌”,只是因为疏忽,直到2013年的时候想到要申请注册“健盛”商标。

在注册前需要先查询是否已被注册,发现一个叫王俊林的自然人早企业几个月申请注册“健盛”商标,于是企业提出了异议,但最后还是被王俊林注册成功。

健盛集团是于2015年1月27日在上交所上市。上市前的招股书披露以及更新有过两次,第一次招股书形成是2014年5月5日,5月6日披露;第二次更新是2014年9月17日,披露更新的日期是2014年10月11日。

王俊林是于2012年9月19日开始申请注册“健盛”商标,健盛集团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商标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9月24日做出准予王俊林注册的决定。从时间上来看,健盛集团对于“健盛”商标提出争议的时候,正好是IPO招股书披露并完成上市期间。

但在两份招股书里面,对于商标的争议均没有提及。

在“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这一项里面,企业表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发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健盛集团的行为属于“信披隐瞒”。披露虚假信息有几个方面:一种是捏造虚假的事实;一种是重大隐瞒。商标争议如果对企业内销的自有品牌业绩有影响,应该属于重大事项,没有披露就属于重大隐瞒。

如果外界或者投资者提出质疑的话,可以要求证监会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立案调查后属实的话,应该给予行政处罚,投资者如果由此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王俊林向健盛集团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健盛集团商标侵权一事,获得萧山市场监管局告知,称经核查,被举报人(健盛集团)涉嫌违法,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事件小想法

什么是商标侵权

总的来说,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启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有着导向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商标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具有价值的,尤其是成名之后,价值倍增,因此就会引起对于商标的争夺行为,伴随着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应提高商标权保护意识,对于商标的使用过程中选择合法的途径,加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措施;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积极保护注册商标,还应鼓励企业自身加强自主商标的保护意识。

小知认为此次事件可以提醒大家要去了解商标权方面的小知识,要重视起来,这是属于商标争夺的战争,我们不能恶意的去争夺商标,侵犯他人权利,也要在他人争夺我们自己的商标时,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商标,这对于保护你自己的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知空间也会帮助维护大家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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