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20年9月,驾驶黑色大众迈腾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时,因车辆并线问题与驾驶白色沃尔沃小型轿车的王某(发生纠纷,后超速驾驶追逐王某车辆。苏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别车、急刹车影响王某,后向王某前风挡玻璃泼洒咖啡遮挡王某视线。鉴于苏某认罪认罚且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某犯危险罪,拘役三个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交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很多驾驶人经常会有路怒症的情况出现,轻则出现口舌之争,重则拳脚相向。那么在驾驶的过程中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怎么理解。一是有上述情形的,即使你不是实际驾驶人,但是你对驾驶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例如明知驾驶人饮酒或没有拍照借车给驾驶人使用,或是怂恿驾驶人进行上述行为的,存在过错的,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理。二是如果有上述例如追逐竞速、醉酒驾车的行为同样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的,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当中,苏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别车、急刹车影响王某,后向王某前风挡玻璃泼洒咖啡遮挡王某视线,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庆幸的是苏某的行为没有引起大规模的交通事故甚至人员伤亡,否则苏某可能要面临更严重的指控。

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广大驾驶人,人在路上,安全最重要,有时遇到不顺心或者着急的事在所难免,但是切记依法依规行使,免得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