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天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案件,被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及被上诉人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的负责人均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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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因企业不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涉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负有主体责任,该报告经和平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原和平区安监局根据批复意见,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向市应急局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诉辩意见,适时引导释明,全面查清事实。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发表了意见,充分回应上诉人主张。庭审过程规范有序、重点突出。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行政庭

责编:仇维

制作:李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