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了《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文件,就修订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收集公众意见。咨询文件中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的讨论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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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牌制度推出后,所有于香港营运、或以香港投资者为目标客户的虚拟平台,都必须申请牌照,受当局监管。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都会在去年的监管框架和发牌制度下运作。

监管谁?

咨询文件指出,「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对于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虚拟资产交易所的定义,咨询文件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形式表达价值的资产,而有关资产可以数字形式买卖或转让,或利用支付或投资用途」。其定义不包括法定数字货币(包括央行数字货币),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监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根据定义,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均不属于虚拟资产。无论价值是否稳定,其定义适用于其他所有虚拟资产,因此确认有资产作担保,借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则是指「以业务形式运作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活动」。包括(1)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交易;(2)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互相交易;(3)转移虚拟资产;(4)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以及(5)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指允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不论是否同一种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实施,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

如何监管?

咨询文件指出,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为《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虚拟资产交易所是现时在香港规模扩张,发展较成熟的业务。为开拓金融创新和数码转型带来的商机,并减低其风险,需要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建立发牌制度。

而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即属刑事罪行,定罪可被监禁 7 年和罚款 500 万元;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诉,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及罚款 100 万元。他们亦要面对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罚款(最高金额为 1000 万元,或因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其他规管要求的不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开支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最新发牌细则

咨询文件对发牌的公司资质最基本要求包括:(1)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2)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亟需全面立法,香港作为在监管方面的先驱,始终为全球市场提供着法律法规修改的经验。目前全球的监管部门也在逐步重视和完善相关法律,对于数字资产从业者来说,从香港的监管细则中探寻监管趋势,未雨绸缪,才能应对多变的风险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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