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觉得工业比商业会计难,但三哥觉得建筑业更难。也是一门值得大家去学习的领域,实现提升自身价值的体现。

比如这些常见的疑点:对于建筑业用工问题,如自有工人、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包工头的财税处理,甚至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风险。公司该如何应对及税务筹划?

自有工人

自有工人,是指与企业处于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应遵守《劳动法》《社保法》相关规定。

存在雇佣关系的判断,在于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呢?

以法规说话,《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已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注意:在金税四期透明化的监控下,社保入税后,有助解决漏缴、少缴社保问题。通过稽核参保人数基数都可与申报个税时,相互对照,未交缴足的,都会要求你补缴。

非全日制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对于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协同管理策略如下:

建筑企业与以小时计酬为主的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不缴纳社保费用,但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缴纳工伤保险,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

此外,自有工人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有什么区别?一图看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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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可以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如:保洁、保安等。

劳务派遣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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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如下:

1)一般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账款-XX公司

2)简易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账款-XX公司

包工头

包工头是指工程承包商,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挣到钱。所谓“包工头”,就是个人包工头把工程包揽下来,招人完成,而部分建筑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个人后,编制农民工工资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里就要跟农民工区分开了,建筑业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而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与个人包工头(班组)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财税处理,如下: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 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现实中,很多老板都抱怨自己公司交很多税,却不知公司若能合理运用优惠税收政策,将会使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做好税务筹划。特别是建筑业是高利润,而也相对应的高税负。因此,财务合理筹划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业个税申报

社保筹划宝典

1、异地申报

建筑工人跨区、跨单位、跨项目(异地)工作,要求做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在不健全的财务制度下,做到工人全额征管也是实际的。

因此,建筑业申报个税时,工程项目的所在地可根据工程项目总金额核定征收。这样,企业不需要申报全员全额扣缴了。

注意:工资表原则上是据实列支。

2、个税筹划

对于建筑业(如装修工程等)用工人不多时,可按照全员全额申报。这样,会比核定征收相比下,个税可少交一点,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局也不得核定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用工方式

建筑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成本合同的用工方式,是最为常见的。有以下这3种方式支付劳务费:

1)按照工资表来支付,全员全额申报。

注意:这种在未来可能涉及个税、社保等风险。

2)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支付劳务报酬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发票。

注意:

1.它是一种服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存在社保等风险;

2.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时,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且每个月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

3) 以包工头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一定要以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去代开,千万不要以劳务费的形式代开。

注意:从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作为综合所得,将进行汇算清缴时可能会涉及补税风险。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主体资格,农民工的安全责任仍然是建筑公司承担。

4、未及时申报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5、不合规发票

当企业取得或开具不合法合规的发票时,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6、简易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

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建筑企业应当测算筹划,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

7、水电费涉税问题

建筑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票的情况下,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

按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若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8、预缴申报不及时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取得预收款的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办理增值税预缴。

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等相关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9、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在实际中,对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0、劳务分包涉税问题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

根据国办发[2016]1号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

12、代垫资金的税费损失

建筑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

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以上对于建筑业以自有工人、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和包工头用工相关财税处理及税务风险筹划,你都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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