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泌阳县盘古乡桃园村委大刘冲村的116.49亩耕地(不包括118.56亩荒坡宜林地)被乡政府征用,但不知何种原因撂荒至今,让当地群众一头雾水。

据这里的村民说,2013年,盘古乡政府与桃园村委大刘冲村民小组组长签订了一个《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征用该村235.05亩土地,其中耕地116.49亩,林地118.56亩,用于县民政局公墓建设项目。补偿协议为每亩林地6000元,耕地每亩22000元,但是,但是,当年省里公布实际补偿费标准为每亩地33000元。

村民说,这些土地被征用后,一直荒在那里,看着原来种庄稼的耕地上长满荒草,耕地荒芜7年,却不让耕种,实在令人痛心。

土地一直都是农村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而土地资源搁置荒芜,这严重影响到农村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动粮食增产增收,并确保土地红线不能触碰,从而提高农村土地的价值,而大刘冲土地搁置荒芜却与这一大政方针方向背道而驰。

那么,盘古乡桃园村委大刘冲村这些被征用的土地是否有合法的征用手续?泌阳县相关负责人坚称:该土地并没有撂荒,一直在“进人”。他还解释说,原来是建公墓,乡政府直接征地就可以,现在准备建殡仪馆,就需要上面的征地手续,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有关法律界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另外,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才有权批准征地批复的相关文件,而在实践中,经常有县政府、乡镇政府甚至是街道办下发征地批复文件,律师在此提醒,这是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憾的是,7年过去了,泌阳县仍然没有停止这种违法行为,老百姓在翘首以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