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知员工购买公司产品,合理吗?

要判断你单位通知员工购买自己产品的行为是否合理,我们要先看这个通知是何性质。如果是属于倡导性的,那么在疫情当下,企业销售受到影响,员工可结合自己的能力响应公司的倡议,与企业共克时艰。但如果这个通知是具有强制性的,通过工资直接抵扣方式要求员工购买,或者不购买将做开除处理等,那么这不仅是不合理,而且是违法的。员工同样也是消费者,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企业将面向市场的产品硬性销售给员工,已经构成强迫交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公司通过工资抵扣的方式,还涉嫌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公司因员工未购买产品而被开除的,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单位强制性要求员工购买产品,可直接拨打12333电话进行举报。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来约束?

正常劳动,公司只开70%工资,合理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又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待遇问题。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结合你的情况,你单位第一个月应当全额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提供劳动的,单位的工资档70%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应当补足。未提供劳动的,单位的工资档30%应当不低于省级规定的生活费。如低于应当补足。疫情期间,建议你与单位协商解决,向企业释明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必要时可以拨打12333咨询。

无固定期限合同被改签劳务派遣,怎么办?

你所在的单位在未经你同意情况下让你改签劳务派遣合同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一旦解除你与所在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单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对于你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你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维权:1、如你所在单位有工会组织的,可直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出面要求用人单位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2、你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调解不成的,或无调解组织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事由同调解请求。4、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偷拿电梯内防护用纸,该怎么处理?

是否触犯了法律关键在于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物业在电梯内放置安全防护用纸供居民取用的行为在法律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任何进入该电梯的人士均可以取用。如无特殊声明,对于取用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部分居民因素质较低,将免费派送的安全防护用纸占为已用,使得他人无法使用,甚至物业要支出更多该部分的成本。对于这样的行为类似有人将公共厕所的洗手液、手纸拿回家,免费试吃的食品打包带走一样,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宜认定为盗窃行为。但是如果是本小区以外的居民故意将安全防护用纸拿走或者本小区居民将安全防护用纸拿走转售获利,那么该行为的性质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根据盗窃金额、情节次数予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争吵导致心脏病发怎么处理?

争执导致老人心脏病发属于意料之外的事情(社区工作人员明知老人有心脏病而故意激怒使其发病的除外),但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心脏病发的诱因之一是外界的刺激造成的。争吵属于一种外在的刺激。换言之,老人心脏病发的原因与争吵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社区工作人员虽然不能预知老年人有心脏病史,但其在工作中与老人进行争吵,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老年人作为成年人,对自己有心脏病应该是清楚的,应当避免争吵。争吵对两方来说都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社区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作为老人的家属可以向社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提出有关赔偿请求,要求承担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社区所有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在此本人建议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避免教条化、僵化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