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某人民法院对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厦门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案件详情:
老汉已留下遗嘱,子女仍对簿公堂
老陈有过两段婚姻,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他一共有 3 个子女。其中,小芬、小勇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经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
2019 年,老陈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
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提起诉讼,将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告上法庭。小毅的母亲林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即继承与分割被继承人老陈名下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产和养老保险金等遗产 1/3 的份额。
因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法院还追加了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为第三人。
庭审期间,被告小芬和小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这份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芬和小勇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 3 份,小芬占 35%,小勇占 50%,小儿子占 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
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原告和被告也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涉案遗嘱性质上属于代书遗嘱,并非老陈本人所签,见证人亦与老陈有利害关系,遗嘱是虚假的,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而小芬和小勇则认为,该遗嘱性质上属于自书遗嘱,老陈有签名捺印且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属于有效遗嘱,本案应该按照遗嘱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然而,原告林女士质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为此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遗嘱确实是老陈本人所留。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遗嘱无效,按法定方式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本案遗嘱中的两位 " 见证人 " 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享有 1/2 产权份额,小芬、小勇、小毅 3 人各享有 1/6 份额。房产因其他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房产价值以执行拍卖款计,由刘女士向小芬、小勇、小毅支付相应产权份额的对价款(房产价值以执行拍卖款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打印遗嘱的注意事项
打印遗嘱的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民法典继承编的“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书写遗嘱时应在场,打印遗嘱时也应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是在每一页上都要签名。
所以,订立遗嘱时应注意这些问题,避免遗嘱无效,引起争议。
扩展知识:
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形式。目前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注: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注:录像是新增的)、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在很多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遗嘱的笔迹、印章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遗嘱进行文书司法鉴定,法院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最终会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审判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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