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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档最受瞩目的当属国民妹妹出演的《我的姐姐》, 影片以二胎家庭为主要背景,一场意外,留下24岁的姐姐和6岁的弟弟,一对不甚相熟,或者说唯一纽带仅为血缘关系的姐弟,毫不意外的,影片中的七大姑八大姨念叨着那句“长姐如母”,理所当然认为姐姐必须抚养弟弟。安然决绝的那句“我要养他我这辈子就完了”构成全剧终极矛盾点,篇幅由此展开,引发无数观影者的共情与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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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伦理观念,都会认同“长姐如母”这句话,影片中的安然,仿佛长了一根反骨,她最初的想法与行动是与传统背道而驰的,不应被大众所认同接受的,这好像在与传统宣战。

但是“我的姐姐”,真的不可以炼就一身“反骨”吗?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父母去世,成年兄姐是否真的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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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扶养义务?

首先扶养不同于抚养,扶养包含赡养、扶养和抚养。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扶养则是指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一种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该条立法追根溯源,最早是在1980年婚姻法加以规定,根据当时社会现状,计划生育政策未推行之前,父母生完孩子无实际抚养能力,兄、姐扶养教育弟、妹成为常态。后2001年婚姻法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范,最终在民法典中加以保留。

二、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包含范围?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其中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无血缘关系的养、继兄弟姐妹,需要达到法定条件和情形时才会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

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具备的条件。应当同时满足:

1. 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

2.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3. 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扶养兄、姐需要具备的条件。亦应当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1. 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 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

3. 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由此,不难得出,法定条件达成时,姐姐在法律上是有扶养未成年弟妹的法定义务的。

但是该影片的宗旨自然也不是为了于法有悖,其主要是通过叙事与艺术的结合,引发我们的思考和关注,让我们更加重视女性的独立人格实现,以及每个人作为完人所应当具备的权利与选择。

影片最后,是姐姐和弟弟一起踢球的画面,留下一个开放式结局,也表明了影片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探讨姐姐究竟应不应该扶养弟弟,而是通过整个影片,让我们意识到,新时代的女性应当有自己的选择和生活,不应被观念一味束缚,最终迷失自己。“兄弟姐妹”本应是一个美好的词,我们应该由此联想到的是互相陪伴、一起成长的幸福,而不应是负担、累赘等让人疲惫的困扰。

是否炼就一身“反骨”,归根结底,是应不应该更尊崇于自己的一种选择,不能因为背离大众价值观就该被“千夫所指”;也不能因为自己的生活,而一味的逃避责任。不论最后做出哪种选择都需要莫大的勇气和决心,何况生活从来都不是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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