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涉及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因而过程中拆迁方稍微动一点歪心思,可能就会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当利益与合法权益,被拆迁人自身也要学法懂法,有内容、有技巧地去应对征地拆迁,擦亮眼睛而不至于落入陷阱。今天要给大家总结一下农村征地拆迁中常见的三种套路,正在经历征地拆迁的被拆迁人要注意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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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拆违促拆迁

补偿谈不拢,拆迁方就说咱们的房子是违建,要无补偿拆除。现在的话,要么你选择一分钱不拿,要么就老老实实签署补偿协议。实践中,尤其是房屋或土地产权证件存在瑕疵的被拆迁人容易遭遇这种情况。

但必须要告诉大家的是,违建的认定和拆除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是拆迁方说是违建,就是违建。并且违建是否应该正当补偿,需要综合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不是说仅凭“无证”这一个点就可以直接认定违建而不予补偿。如果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被拆迁人长期正常使用房屋,那被拆迁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拆迁方需予以合理合法补偿

拆迁方因补偿没有谈拢就试图将房屋归于违法建筑,以此来压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这有“以拆违促拆迁”的嫌疑,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切勿慌张,补偿不合理就不要再协议上签字,遭遇违法侵害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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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增加了“社保”为由降低征地拆迁总补偿

最近有农村的被拆迁人朋友反映他遇到的情况:评估价格明显是有些偏低的,咱们拆迁户都觉得不合理,不同意,但拆迁方却跟我们说,评估低是因为按照现在的新规定会在补偿上增加“社保补偿费”,但补偿全部加起来,总体补偿和以前是一样的,不会少给我们。

那拆迁方这种说法可信吗?这种做法合法吗?当然不!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绝对不意味着就要在原有土地和房屋补偿利益上进行扣减。

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几项征地补偿费之外,又增加了一项社会保障费。这样明确的规定,能够表明的其实是,社保补偿费用是农村征收补偿费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独立于其他各项补偿之外的。增加了“社保补偿费”,也不能忽略房屋及土地本身存在的价值,该合理补偿的要合理补偿。

增加“社会保障费”,让农民失去土地后还能得到最基本的生存、生活保障,是在将“长远生计有保障”真真正正地落到实处。征收方以增加社保费为由降低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的做法,是在钻法律空子,是在糊弄咱们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切勿相信拆迁方这套说辞,并且这种做法已经侵犯到了咱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学会拒绝并依法维权,要求拆迁方给予全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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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搬迁奖励鼓动被拆迁人先搬迁再补偿

有的拆迁方会提出搬迁奖励,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再补偿。但是先搬迁再补偿,这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如果是已经签了协议的情况,后面补偿也可能很难得到完整实现,有的被拆迁户会被拖很久也拿不到补偿款,而安置房则迟迟不能竣工。如果还没有签协议你就搬迁了,那你失去了房子这个筹码,再去协商补偿就会变得很被动工。

那法定政策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方要实质性地予以被征收人足额补偿后,才能依法要求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均有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切勿相信拆迁方任何试图劝说大家先搬迁后补偿的话语,即便是拿到了搬迁奖励,也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这是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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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背后毋庸置疑是利益的博弈,而利益总是会驱使拆迁方想方设法的去降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作为不懂法律和相关政策的普通民众,大家要多多关注征地拆迁有关的普法宣传,必要时要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