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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晚,已退市至三板的乐视网3(400084.OC)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北京证监局将对乐视网处以2.406亿元罚款,对乐视网实控人贾跃亭处以罚款 2.412亿元。

4月13日,证监会发布了贾跃亭等5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日前发布的乐视网五大违法事实做了详尽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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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乐视网、贾跃亭违法事实有哪些?

一是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五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02

造假十年才被发现,怎么做到的?

最重要的是核心团队对于财务造假“上下一心”,有策划有执行。

首先是早已“在孤独的美国豪宅里凄惨生活”的贾跃亭,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发现,贾跃亭组织、决策、指挥了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另外,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时任负责广告业务的董事刘弘,也都是其中的关键人物。证监会提到,前者直接组织实施了有关财务造假行为,刘弘则被指出存在安排公司配合“走账”等有关财务造假的行为。

审计机构的“无动于衷”丧失了独立性,对财务造假客观“默认”也是十年才被揪出的重要原因。

乐视上市的十年间,频频更换审计机构。乐视网登陆创业板之时,当时2007年-2009年的年报审计机构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当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成功后,乐视网又更换了审计机构。此后5年内,乐视网的年报则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年—2016年乐视网又更换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尽管以上两家机构在审计报告中带有强调事项,但也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乐视网发布了2017年年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立信作出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

03

“天价”罚单+终身禁入,重么?

先说罚款,此次乐视的处罚依据的还是旧《证券法》,乐视违法行为都是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新证券法是2020年3月才开始施行的,因此只能用旧证券法来处罚乐视,法律适用上是没有问题的。

按照旧《证券法》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2016年7月乐视网通过定向增发乐视网募集到的资金是近48亿元,48亿乘以5%,就是2.4亿元罚款,“监管部门作出的已经是顶格处罚。”

相对旧《证券法》而言,新《证券法》的处罚力度已大幅提升。新法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则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新《证券法》,即便按10%的下限,仅2016年定增欺诈发行一项的罚款金额,就高达4.8亿元。

至于禁入证券市场,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证券市场禁入,是指一定期间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以贾跃亭等5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来看,终身禁入是必然的。

04

乐视网、贾跃亭能被刑事追责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刑均可判十年,贾跃亭等人的违规行为性质,已经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了,后续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在乐视网之前,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金亚科技(400087.OC)、欣泰电气等,其相关责任人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贾跃亭“逃之夭夭”,客观上对其追究刑则还很困难。

05

股民有啥方法自救?

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现在乐视已经被证监会处罚,股民维权已经具备前提条件。

乐视网股民索赔案条件暂定为:2010年8月12日(上市日)至2019年4月29日间买入乐视网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索赔的对象除了乐视网和贾跃亭外,还包括相关高管责任人及中介机构。乐视网的赔付能力可能欠缺,如果加上贾跃亭、高管和中介构(会计/律师事务所等),拿回损失赔偿还是有希望的。

06

如何防止控制人“胜利大逃亡”?

几个不成熟的小建议:

1)从根子上,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到底做得如何,发审机构得有分辨能力,再加上目前信息披露与动态监管的弱化,很难有好效果;

2)对发审、中介机构与上市主体的利益切割与回避,无独立性,“同流合污”就难以避免;

3)从家族人员财务披露到预警后财产保全、从出入境限制到外汇管制、从资本市场监管联动到建立全球刑事追责机制,“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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