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中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这一法律条文,却在前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球员董志远讨薪无门的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虽然合同、欠条等证据齐备,董志远用尽各种法律途径追讨欠款,最后发现自己钻进了走投无路的死胡同。

2019年1月初,董志远向中国足协投诉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欠薪,请求仲裁。

中国足协回复:“鉴于俱乐部未能提交2018年度工资奖金确认表,可能无法通过2019年度准入审理工作。因此,建议你向俱乐部所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及向法院起诉。”

董志远只好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结果再遭驳回。法院援引《体育法》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认为董志远欠薪纠纷“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故本案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随后于2019年6月份,董志远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被驳回。法院认为:“纠纷应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转了一圈,董志远被推回到了原点,只能再次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

我国法律赋予运动员仲裁权利了吗?

虽然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内部工作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但其并不是《体育法》中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份发至中国足协的一份司法建议书中有明确阐释: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既非《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没有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权力。

另外,由于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已经破产,不再是中国足协的会员。中国足协对其不再有制约力,也无法对其涉及的纠纷进行裁决。

因此,董志远需要找到《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来解决他与大连超越俱乐部的欠薪纠纷。然而,这样的“体育仲裁机构”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董志远至今未能讨回欠薪。

“严格地说,我们国家现在没有承担体育仲裁职能的机构。我们急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说。

由于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缺位,无论法院、体育部门、体育协会、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以及CAS等参与解决国内体育纠纷,都存在诸多难点。对于有些纠纷,各方常常都认为不属于本机构的受案范围,让董志远等当事人处于四顾茫然的无助境地。

千呼万唤之下,虚位以待25年有余的中国体育仲裁,该登场了。

文章已结束,法律层面问题可以聊一聊。❤:hhb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