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张、老陈原本是朋友,老陈因工程用材料需要,向一家信用社贷款180万,让老张做担保。

因为老陈没有归还借款,银行起诉到法院,老张因为是担保人,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判决生效后,老陈依然按兵不动,老张只好履行了担保责任,先替老陈还上了贷款。

老张替老陈还了180万的银行贷款,但是等到老张向老陈讨债时,老陈却把房产“卖”给了自己的女儿。

就在老张打算向老陈行使追偿权时,他发现老陈已经对自己的财产做了手脚———已将名下一套160余平米的房产和一个12平方米的地下车库转让给了女儿。而房屋和地下车库的交易金额达200余万元。

老张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老陈父女之间的房产转让。经过审理查明:

1.老陈转让房产的合同签订时间与老陈申请房产转让登记、缴纳税费的时间都在同一天。也就是说,老陈父女在一天内完成了整个房产转让流程。

2.老陈父女通过多名案外人协助,以银行转账方式实现资金流动,可以认定老陈父女并未发生真实的房产买卖款项的交付,其行为的实质是企图通过合法方式掩盖无偿转移财产的目的。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老陈父女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法理分析】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他人,制造没有偿还能力的假象,这不仅使得债权人无法顺利行使债权,也破坏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