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遇到一跨国买卖合同的咨询,由于采购的商品是当下紧俏的出口抗疫产品,买方在合同的缔结时处于弱势,从条款上看,买方很被动——即使支付了全款,也无法控制货期。有时因为市场情势,买卖双方位势差异很大,弱势的买方可能被有优势的卖方套利。如果被卖方套路了,被套路的一方该如何利用法律拆招呢?
以这个咨询case为底子,分情况诊断分析,供大家借鉴。
如果你朋友(买方甲)是怀疑卖方(乙)没有货物——预期不能发货,担心将来支付了钱而收不到货物蒙受损失
这种情况,表明甲还是想去履行该合同的,只是出于自身合同利益的考虑,而迟疑履行自己要预先支付的货款。国内法理上,甲可以作为不安抗辩权来行使,暂时中止支付(履行),让乙提供(可以发货的)的担保,乙如果未能(或不)提供担保,甲则解除合同——属于依法单方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可向乙主张退还预付货款和定金。 实务中,甲运用不安抗辩权时,需要寻找前提条件,譬如乙是否涉及大量未决诉讼(可尽调查询下)、生产能力恶化工人流失、存在欺诈骗取货款等预期将来无法履行的情况。
如果甲真实意思还是想继续合同,只是诸多不安因素导致中止。可以针对此合同的主要不安因素,给予明细安排。买卖合同未明事项(交货期、支付方式等)都可以补充(变更)约定签订更加明细的协议来保证。消除不安因素后继续履行。
如果是现实已经亏损合同,考虑合同效力或中止
如果你朋友是出于商业利益或机会等考虑,譬如国外市场价格或形势变化,即使按合同收到货物后,可能此批业务会亏损,因为是现实已亏损合同(不能实现原盈余目的,实际执行合同已然没有意义)而想中止履行(不再付款)。
这种情况,可以从合同未生效(甲方主张缔约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是预付货款只有|必须达到30%时本合同才生效,现在甲因为市场变化等客观形势变更,没法支付到位,那么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就没有达到)、合同还属于未执行合同、乙方未产生任何履约成本等,主张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可向乙主张追偿预付款。
涉及合同中第三人的代垫款问题
昨晚你说到先期定金是你这边垫付的,当时是出于国际支付结算延迟考虑,甲乙对该代垫款项有明确的约定——需按原账户退回,这约定可以独立于甲乙之间的抗辩权而有效的。因为你属于合同甲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甲乙之间的对抗(譬如甲不按要求付款乙不发货、乙的货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产生纠纷),不影响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合同约定要先退即需要去退,哪怕乙因为向第三人履行产生了损失,也只能找合同的相对方来追索),乙不能以对抗甲的权利(事实)来对抗第三人。
定金和实质违约金问题
买卖合同如果从国内法理来看,一般定金是作为合同履约的保证,甲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你朋友)支付定金后,违约就会丧失索取回定金的权利(要不回来);乙方(收到的)不发货等违约,需要承担双倍定金给付对方(惩罚)。
现在如果合同已经生效(是假设),甲给了定金但想中止,是很难获得定金返回的支持的。但我看你发我的部分条款中,有先付30%、后20%等约定——实质上先付了50%后乙才开始履行生产备货,同时约定如果甲方(你朋友)违约则卖方已经收到的50%不退回,这个先收到的50%部分本质上其实是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性质——买方违约不想履行下,卖方用这个收取的预付款作为对方违约给己方的补偿。既然有违约金补偿卖方(乙),那么乙就应该去退还定金。因为国内法上,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乙只能选用,乙约定事实上属于违约金(额度50%)的预付款不退回,就是采用了违约金条款,当然就不适用定金条款。此时,买方可以主张卖方退回定金。
国际贸易上的买卖合同纠纷,可借力国际私法
前四项都是针对国内法层面的分析,因为你说是德国的朋友,生产商却是国内,这种跨国的贸易有很多条款和交易习惯是需要遵从国际法层面的贸易规则或惯例的,买方可以优先从国际法层面角度去梳理下自己的权利,有可能国内法不支持(或支持力模糊的),但国际法上却有支持。因为国内法域和大陆法系基本上是条文法,不像国际法上有很多都是采用习惯法的,有时买方的主张,往往是可以依据国际贸易习惯来获得支持的。 关于国际贸易上的合同纠纷问题。
常规国贸上的信用证结算考量
昨晚你说到买方不信任卖方有货的担忧,怕被卖方骗了货款,当时就在想如果甲乙是第一次合同,缺乏信任,为什么没有用的信用证来支付呢,而是选用了直接支付,是否还有其他考量?一般初次大单彼此没有合作基础的话,都是用信用证来支付的,它能很完美地避免结算风险。如果买方想解决这个担心,也可以把剩余款项修改为信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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