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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仅供参考。

高嘉航律师 联系电话:18826477429

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参与人员。

曾在任职于广州某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企单位,先后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等大型律师任职。

办理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审查、调解)

曾经或现在为中国500强之一企业、政府部门、多家著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